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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设计专业(专科)考试计划
(专业编号:A050405)


一、 专业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本专业培养和造就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在建筑、室内环境、展示、家具及装饰工程等行业从事设计、管理工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要求应考者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专科基本要求:掌握本专业所必须的基本理论和室内环境艺术设计的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熟悉装饰材料和施工工艺,能运用室内设计的各种表现技法从事专业设计。

二、 学历层次与规格
室内设计专业(专科)课程考试水平与普通全日制艺术类高等院校相同专业专科相同课程的结业水平相一致。
凡取得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17门课程合格成绩,累计达到76学分,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北京市高等自学考试室内设计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三、 考试课程与学分

序号

课程名称

学分

备   注

1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3

 

2

邓小平理论概论

3

含时事

3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2

 

4

大学语文

4

 

5

素描

3

 

6

色彩

3

 

7

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4

 

8

构成(平面,色彩,立体)

8

 

9

计算机辅助图形设计

4

 

10

土木工程制图

5

 

11

家具设计

6

 

12

室内设计

8

 

13

展示设计

4

 

14

表现图技法

6

 

15

装饰材料与构造

5

 

16

设计概论

4

 

17

建筑设计基础

4

 

毕业设计

 

四、 考试方式

1. 本专业所列课程中,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大学语文(专)、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土木工程制图、装饰材料与构造、设计概论等八门课程,采用闭卷笔试的办法;其于课程采用作画(设计)的方式考核;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

2. 考生在本专业全部17门课程合格后可以报考毕业设计,毕业设计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要求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确定后另行公布;3考试成绩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发给成绩通知单。

五、 新旧考试计划的衔接


本考试计划只与1996—2000年度考试计划相衔接。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自学考试课程(除另有规定外)按下表规定进行替代。
1995年底以前取得的合格成绩,如与本计划规定的课程名称相同或名称基本相同但内容一致的,成绩仍然有效;名称不同且内容也不一致的课程,不再与本计划规定的课程衔接。

专科

1996 — 2000 年考试计划及学分

2001 —2005 年考试计划及学分

序号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名称

学分

1

哲学

4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3

2

大学语文

6

大学语文(专)

4

3

素描

6

素描

3

4

色彩

7

色彩

3

5

图案基础

5

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4

6

色彩构成

平面构成

4

4

构成(平面、色彩、立体)

8

7

艺术概论

4

计算机辅助图形设计

4

8

中国工艺美术史

5

土木工程制图

5

9

家具设计

6

家具设计

6

10

室内设计

6

室内设计

8

11

展示设计

6

展示设计

4

'>12

透视效果图 '>

6

表现图技法

6

 

说明:

1. 考生已取得自学考试哲学课程合格成绩的,须参加和邓小平理论概论和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两课程的考试,否则,则须参加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的课程考试。
2. 2000年底以前只取得色彩构成或平面构成其中一门课程合格成绩的,不能替代构成(平面、色彩、立体)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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